义务佩戴口罩政策按照保持社交距离阶段,对不同的传染病传播危险设施、场所区分适用
社会距离第1阶段:重点及一般管理设施(23种)、公共交通、集会及示威场所、医疗机关、药店、疗养设施及昼夜保护设施、宗教设施、室内体育竞技场、高危险营业场所(电话呼叫中心、流通物流中心)、向地方自治行政机关申报、协议的500人以上聚会、活动
重点管理设施(9种)
娱乐设施5种(俱乐部及夜总会等娱乐酒吧、音乐酒吧、抒情酒吧、舞厅、猎爱酒吧)
练歌厅、室内站立式演出场、上门销售等直销宣传馆
餐厅、咖啡厅(普通餐厅、休息站餐厅、面包店)
一般管理设施(14种)
网吧、婚宴礼堂、殡仪馆、学院(包括培训补习班)、职业培训机构、澡堂业、剧场
电影院、游乐园、水上乐园、娱乐室、游戏厅等
室内体育设施、理发美容业、商店、超市、百货店、自习室、学习咖啡店
保持社会距离第1.5阶段:第1阶段设施及室外体育竞技场
保持社会距离第2阶段:所有室内设施及进行危险度较高活动的室外
保持社会距离第2.5阶段及第3阶段;所有室内设施及不能保持2m以上社交距离的室外
管理者(运营者)和从业人员以及设施利用人员都必须戴口罩
※ 针对作为罚款征收对象的设施和场所,根据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的流行情况,各地方自治团体可进行调整。
例外对象
发育型残疾人等没有周边人的帮助,自己很难佩戴或摘掉口罩的人
医生诊断为佩戴口罩会导致呼吸困难的人
未满14周岁的人
洗脸、吃东西、医疗行为、在游泳场、澡堂等设施时
演出等不可避免需露出面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