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許可後獲得土地
若要獲得軍事設施保護區域、海軍基地區域、軍用航空基地保護區域、軍事上需要的島嶼、文化財產保護區域、傳統構造物保存區域、生態系統保存區域內的土地,必須在簽署合同之前向土地所在地管轄區政府地籍科申請許可,經許可後簽署合同。
注意) 如果未經上述許可擅自簽署土地取得合同,或以不正當方法獲得許可後簽署合同,將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0萬韓元以下罰金。(《外國人土地法》第7條)
不過,隨著《在外同胞法》的實施,如果外籍同胞以外國人土地買賣停留資格入境後申報韓國住所,則除軍事設施保護區域等出於國防需要特別限制的地區之外一經申請後即可獲得土地。
(資詢 : 請參考法務部主頁)
所需資料
申報機構
進行交易的外匯銀行行長
申報期限
從對外帳戶中提取房地產取得資金時
申報機構
土地所在地 市、郡、區庁(自治區)地籍課
所需資料
申報對象
外國政府
總統令所指定的國際機構
外國人
- 第1號 : 不擁有大韓民國的國籍的個人
- 第2號 : 與以下幾條相符的法人或團體
a.根據外國的法令成立的法人或團體
b.公司職員或組成人員的半數以上屬於第1號規定範圍的法人或團體
c.執行業務的職員或董事等任職人員的半數以上屬於第1號規定範圍的法人或團體
d.與第1號相符者或與a條相符的法人或團體占有注冊資本的半數以上或表決權的半數以上的法人或團體。在這種情況下,在計算資本金額或計算表決權數量時,株式會社的無記名股票視爲由第1號相符者或與a條相符的法人或團體持有。
申報對象
取得許可對象以外的土地的情況
申報機構
土地所在地市、郡、區政府(自治區)地籍科
申报期限
自簽訂合同之日起的60日內
所需資料
處理期限
立刻(交付房地產取得申報契據)
注意) 注意) 不進行土地取得申報或虛假申報時將課以300萬韓元以下的罰金。(《外國人土地法》第9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