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佩戴口罩政策按照保持社交距離階段,對不同的傳染病傳播危險設施、場所區分適用
社會距離第1階段:重點及一般管理設施(23種)、公共交通、集會及示威場所、醫療機關、藥店、療養設施及晝夜保護設施、宗教設施、室內體育競技場、高危險營業場所(電話呼叫中心、流通物流中心)、向地方自治行政機關申報、協議的500人以上聚會、活動
重點管理設施(9種)
娛樂設施5種(俱樂部及夜總會等娛樂酒吧、音樂酒吧、抒情酒吧、舞廳、獵愛酒吧)
練歌廳、室內站立式演出場、上門銷售等直銷宣傳館
餐廳、咖啡廳(普通餐廳、休息站餐廳、麪包店)
一般管理設施(14種)
網吧、婚宴禮堂、殯儀館、學院(包括培訓補習班)、職業培訓機構、澡堂業、劇場
電影院、遊樂園、水上樂園、娛樂室、遊戲廳等
室內體育設施、理髮美容業、商店、超市、百貨店、自習室、學習咖啡店
保持社會距離第1.5階段:第1階段設施及室外體育競技場
保持社會距離第2階段:所有室內設施及進行危險度較高活動的室外
保持社會距離第2.5階段及第3階段;所有室內設施及不能保持2m以上社交距離的室外
管理者(運營者)和從業人員以及設施利用人員都必須戴口罩
※ 針對作爲罰款徵收對象的設施和場所,根據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的流行情況,各地方自治團體可進行調整。
例外對象
發育型殘疾人等沒有周邊人的幫助,自己很難佩戴或摘掉口罩的人
醫生診斷爲佩戴口罩會導致呼吸困難的人
未滿14週歲的人
洗臉、吃東西、醫療行爲、在游泳場、澡堂等設施時
演出等不可避免需露出面部的情況